陈旗龙、谢咏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对福、陈波与陈旗龙、谢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旗龙、谢咏志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对福、陈波返还预付款200000元并支付货款159248元;二、被告陈旗龙、谢咏志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对福、陈波支付利息(1.以预付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5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尚欠货款1072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年利率3.5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尚欠货款5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对福、陈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8178.75元,由原告陈对福、陈波负担1635元,由被告陈旗龙、谢咏志负担6543.75元;保全申请费2962.92元,由被告陈旗龙、谢咏志负担。原告陈对福、陈波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628.76元、保全申请费2962.92元,本判决发生效力后,本院退还陈对福、陈波案件受理费6993.76元、保全申请费2962.92元;由被告陈旗龙、谢咏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被告陈旗龙、谢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