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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803号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2 16:51:09 打印 字号: | |

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88600元;二、被告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编号为XEHW20022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间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其中140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15700元从2021年3月1日起、15700元从2021年6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编号为XEHW2003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间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1.5倍标准计算,其中18600元从2021年416日起、18600元从2021年7月16日起、18600元从202110月1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9940.26元,由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78.26元,由被告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6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40.26元,由本院退2462元,被告珠海爱玥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