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春与被告李永恩、珠海传媒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2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李永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春与被告李永恩、珠海传媒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2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