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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801号原告徐桃兰与陈嫣笑、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8:31:40 打印 字号: | |

陈嫣笑:

本院受理原告徐桃兰与陈嫣笑、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嫣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桃兰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237545.3元、2025年8月2日至2025年9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1025.6元,并应当继续向徐桃兰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从2025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嫣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桃兰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陈红梅对本判决确定的陈嫣笑第一、第二项债务,在被告陈红梅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红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之内向被告陈嫣笑追偿。

四、驳回原告徐桃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443.74元(已由原告徐桃兰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徐桃兰负担430.18元、被告陈嫣笑负担5103.5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徐桃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93.74元,由本院退回5463.56元;被告陈嫣笑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陈红梅对于被告陈嫣笑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03.56元,在被告陈嫣笑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红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之内向被告陈嫣笑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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