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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20号原告陈玉枚与被告冼军、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8:26:13 打印 字号: | |

冼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枚与被告冼军、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陈玉枚赔偿医疗费23165.66元、残疾赔偿金238176.8元,共计261342.46元。

二、被告上海万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玉枚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10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10000元、鉴定费32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08.33元、康复辅助器材158元、交通费为510元,以上共计33152.33元。

三、驳回原告陈玉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82.62元(已由原告陈玉枚向本院预缴),由被告上海万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17.42元,由原告陈玉枚负担65.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玉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82.62元,由本院退回5717.42元;被告上海万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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