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梦柒服装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豪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梦柒服装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梦柒服装销售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志豪支付劳动报酬5731.67元;
二、驳回原告张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1.83元,由原告张志豪负担30.83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梦柒服装销售商行负担4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志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83元,由本院退回41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梦柒服装销售商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