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中艳、第三人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4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中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腾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2号厂房第一层E101室;二、被告唐中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35051.54元;三、驳回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46元、财产保全费1137.61元,均由被告唐中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