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少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晶与被告段鲁欢、许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37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鲁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晶晶退还押金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鲁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