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反诉状、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变更承办人)等材料。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立即腾退并返还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2号厂房第一层M101室;2.判令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起计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2号厂房第一层M101室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为87081.29元(其中:参照月租金14121.29元的标准,自2025年1月8日起计至2025年1月31日占有使用费为14121.29元;参照月租金18240元的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计暂至2025年5月占有使用费为72960元,2025年6月至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照计);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为:1.判令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打开案涉物业门锁,将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物品返还;2.判令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因围堵、锁门等妨害行为给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0万元(具体金额以清点或司法鉴定为准);3.判令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