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6821号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靖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5 17:28:35 打印 字号: | |

张靖衡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靖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8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靖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1292.3元;二、驳回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1元,由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张靖衡负担7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31元,由本院退回77元。被告张靖衡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