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黄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149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9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2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水电费1411.5元;三、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黄兴文就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25元(原告已预交1423.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负担627.98元,由被告茗山公司、黄兴文共同负担450.27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茗山公司、黄兴文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