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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525号原告夏永强与被告罗林贵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1:22:40 打印 字号: | |

罗林贵:

本院受理原告夏永强与被告罗林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7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林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夏永强支付劳务报酬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夏永强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罗林贵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夏永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罗林贵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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