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华、朱乘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虔与被告向中华、朱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罗虔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乘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3027.78元(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计;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均计至2024年4月17日,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为231427.7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78400元后为53027.78元);2.判令被告朱乘华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自2024年4月18日起计算,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日为94111.11元);3.判令被告朱乘华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担保费(以实际支付为准);4.判令被告向中华对朱乘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