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康: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红与被告李锦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罗志红的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20823元、利息1505元。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