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达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师香港浸会大学、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38824.024元;2、判令被告一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7922.60元(以1038824.0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3、判令被告二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就被告一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第1、2项债务在被告三北师香港浸会大学拖欠的未支付剩余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付的工程款阀内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