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杰、曹惠玲:
原告毛永强与被告陈俊杰、曹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俊杰、曹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毛永强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18日为9037.72元;自2025年4月19日起,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55元,由被告陈俊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毛永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82.5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俊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