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功念与被告刘志国、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功念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50元(以21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15元(以21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5年3月2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4.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4000元;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