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尚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尚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8558.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855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5年2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2.06元,由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负担152.06元,被告四川尚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952.0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10800元。被告四川尚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