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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672号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9 17:04:12 打印 字号: | |

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06281.2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82228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154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898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156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铜浩对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8984000元及违约金(以898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156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594.75元,由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铜浩对其中的932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859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178594.75元。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铜浩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