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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619号原告珠海恒海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嘉强,雷雪华,阙剑锋、珠海五福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坚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8 16:58:37 打印 字号: | |

李嘉强、雷雪华、阙剑锋、第三人珠海五福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坚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恒海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嘉强,雷雪华,阙剑锋、珠海五福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坚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雷雪华、李嘉强、阙剑锋为(2025)粤0402执47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珠海五福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坚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金额为70100.92,全部未履行);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