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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42号原告珠海市钧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枫酒店分公司与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8 16:54:19 打印 字号: | |

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钧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枫酒店分公司与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追加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5)粤0402执373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判令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600万元、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4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执行标的金额暂为227482.7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8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