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婍琪:
本院受理原告石宇诉被告吴婍琪、劳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婍琪、劳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石宇返还借款本金876,345.53元;
二、被告吴婍琪、劳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石宇支付暂计至2025年11月18日的余欠利息144,776.31元,并支付以876,345.53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其余利息;
三、原告石宇有权就珠海市香洲区凤祥路18号10栋2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29935号 ]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石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7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吴婍琪、劳剑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石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7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吴婍琪、劳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