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勤、代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林忠勤、代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忠勤、代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玉梅返还借款本金1,777,481.26元;
二、被告林忠勤、代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玉梅支付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的余欠利息320,66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林忠勤、代国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玉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林忠勤、代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