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衍财:
原告珠海市至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衍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衍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至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代付劳务费3128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2818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衍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至力电池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20000元;3.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至力电池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183002.12元;4.被告陈衍财对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珠海市至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润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衍财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