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肖友元、黄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黄秋华、肖友元支付卡号为6227080719585941的信用卡暂计至2025年9月17日的透支本金89016.53元,利息10783.59元,违约金14641.02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黄秋华、肖友元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19585941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77.67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114518.81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