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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9630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张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5-29 14:56:12 打印 字号: | |


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张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春花支付卡号为6227080625454059的信用卡暂计至2025年9月9日的透支本金54128.42元,利息19532.33元,违约金3671.32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张春花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625454059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6815.47元;三、判令原告依法对处分被告张春花名下车牌号为粤C219T7的小汽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84147.54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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