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各案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4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5446号、5472号、6975号、698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准许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减半收取(减半收取金额详见附表),由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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