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嘉豪诉被告苏利荣、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嘉豪偿还2020年11月20日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25287.61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杨嘉豪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嘉豪偿还2023年4月11日的借款本金119715.99元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3778.60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杨嘉豪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嘉豪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四、确认原告杨嘉豪在上述第一、三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陆军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111号2栋203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8133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在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后的余额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杨嘉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4.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陆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嘉豪已预交的案受理费15344.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本院退回。被告陆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