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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876号 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双华,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占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8 18:22:19 打印 字号: | |

占小妹

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双华,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占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77元;

二、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20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2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用800元、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蒋双华对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尚逸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4.78元、保全申请费1521.59元,由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4.78元、保全申请费1521.5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特鑫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