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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93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宗强、刘存庆、珠海市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17:21:45 打印 字号: | |

刘宗强、刘存庆、珠海市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宗强、刘存庆、珠海市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刘宗强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44790.63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27日止的利息2651.57元、罚息7.93元,复利6.54元;2.判令被告刘宗强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644790.63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3.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东珠路368号6栋2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刘存庆、被告珠海市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刘宗强、刘存庆、珠海市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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