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黄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商业贷款本金9678.02元及暂计至2025年9月3日止的利息107.95元、罚息34.74元,复利1.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9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商业贷款本金9678.02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3.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公积金贷款本金10097.55元及暂计至2025年9月16日止的利息108.98元、罚息和复利54.53元以及继续支付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上浮30%计收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公积金贷款本金10097.55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平沙镇平塘路212号4栋4单元3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诚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