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悦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悦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退还4870元;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产生的包含案件受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