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光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光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6000元及利息(以货款93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光华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光华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