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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44号 珠海市优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兆杰,石庆亮、莫韶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8 14:51:44 打印 字号: | |

石兆杰

  本院受理珠海市优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兆杰,石庆亮、莫韶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石兆杰、石庆亮共同支付原告第二期服务费8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2.判令被告石兆杰、石庆亮共同支付违约金9600(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RP4倍计算,暂计致2025年9月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