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一桥、刘志华、齐端扬、珠海童学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梦与被告季一桥、刘志华、齐端扬、第三人珠海童学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追加被告季一桥、刘志华、齐端扬为(2025)粤0402执65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请求判令被告季一桥在未缴纳的53.5万元出资范围内、被告刘志华在未缴纳的41.5万元出资范围内、被告齐端扬在未缴纳的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童学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即(2024)粤0402民初170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