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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55号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许剑、苏健华
(2025)粤0402民初36355号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许剑、苏健华
(2025)粤0402民初36355号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许剑、苏健华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0 12:58:5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许剑、苏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许剑、苏健华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100000元;二、判令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982.92元(暂从2025年1月1日计算至2025年11月11日);三、判令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100000元为基数,按1.5倍LPR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2日至所有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判令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五、判令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六、判令被告许剑对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判令被告苏健华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华建赋能农业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