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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661号原告陈秋英与被告杨佩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及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11:00:53 打印 字号: | |


杨佩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英与被告杨佩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陈秋英诉请:要求被告杨佩华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后期康复费及法院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备注:赔付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误工费6000元;后期康复营养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4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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