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康文、朱育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登亮与被告林康文、朱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曾登亮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7593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
期付款利息以27593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自2025年6月20日始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