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丹琳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孙丹琳诉请:1.请求被告张成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丹琳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孙丹琳诉请:1.请求被告张成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