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546号
逸风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被告逸风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逸风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波返还预付款17636元。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王波负担9元,被告逸风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240元。被告逸风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