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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216号原告彭浩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7 17:57:04 打印 字号: | |


陈彬:

本院受理原告彭浩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陈彬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浩支付截至2025年5月22日的逾期利息4225.21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5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彭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0.21元、财产保全费1062.55元,均由被告陈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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