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波、朱仲华、朱国华、珠海仲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耀波、朱仲华、朱国华、珠海仲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追加被告一、二、三为(2025)粤1402执3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在其未实缴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珠海仲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4)粤14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4)粤14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暂共计2033382.21元,其中本金1892348.96,违约金7369.65元(以本金1892348.96为基数,从2023年7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11日),迟延履行金112263.60元(以本金1892348.96为基数,以判决生效之日2024年7月8日为起算点,以每日万分之零点零一七五为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11日),案件受理费214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6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