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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804号原告珠海力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瑞系统门窗集团有限公司、黄陈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1 17:15:14 打印 字号: | |

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瑞系统门窗集团有限公司、黄陈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力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瑞系统门窗集团有限公司、黄陈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6290.885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803.68元(以16290.885元为本金自2024年12月26日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合计人民币803.6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