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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51号原告曾铭旺诉被告杨昆林、李思允、珠海市香洲区新允生鲜店(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2 17:14:15 打印 字号: | |

杨昆林、李思允、珠海市香洲区新允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曾铭旺诉被告杨昆林、李思允、珠海市香洲区新允生鲜店(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一时,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解除,被告一在清算的合伙财产中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折价支付(暂按照出资额133000元计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合伙经营收益125950元以及2025年9月1日至合伙解除时的经营分红;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190元(计算方式:125950元×20%);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565.6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