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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644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2 17:11:06 打印 字号: | |

黄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为人民币58279.83元(其中包含:尚欠租金48096.72元;逾期利息10183.11元(以48096.72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0183.1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