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314号
付杰、李洪江:
原告田周兴与被告付杰、李洪江、陈金娥、何少云、田正政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23号604房过户登记至被告李洪江名下;二、被告李洪江在被告付杰完成过户后十日内将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23号604房过户登记至被告陈金娥名下;三、被告陈金娥在被告李洪江完成过户后十日内将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23号604房过户登记至被告田正政名下;四、被告田正政在被告陈金娥完成过户后十日内将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23号604房过户登记至原告田周兴名下。以上过户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原告田周兴承担。案件受理费11139.28元,由原告田周兴自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