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珠海)娱乐有限公司、姚宇坤: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复星(珠海)娱乐有限公司、姚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原价2581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原价258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按照2025年8月22日之时的一年期LPR两倍的利率标准(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一清偿货款原价258100元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5日为3699.4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