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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205号原告李楚红与被告徐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7 11:27:17 打印 字号: | |


徐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楚红与被告徐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徐海东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楚红偿还借款本金3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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