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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006号原告祖后建诉被告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宣判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0 10:49:26 打印 字号: | |

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祖后建诉被告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1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00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祖后建返还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祖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3.75元、财产保全费1681.25元由被告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祖后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83.75元、财产保全费1681.25元,由本院退回6465元。被告伟邦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