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0816号受理的原告张祖鹏与被告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费296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96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费用367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下午16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